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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农业基地典型何以被泼冷水

2019-07-12 17:5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号:

  作者: ■本报记者姜虹

  不久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召开了一场关于农用土地转包及是否改变土地性质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论证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行政法学会副会长王锡锌参加了论证会。

  镜头回放

  此次案例的主角中联侨壹号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侨公司)主要从事农作物、蔬菜种植、销售、农业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粮食、蔬菜制品加工、中草药种植等经营活动。2013年与涿州市秧坊村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秧坊斋公司)签订租赁场地合同书,承租秧坊斋公司土地以及地上物面积80亩地,开展温室大棚种植,主要项目包括:无土栽培蔬菜瓜果、盆栽灵芝、种植人工蛹虫草及菌类产品,农产品研发,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深加工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公司运用独有的温室大棚条件养殖出的蛹虫草,深得韩国合作方的认可并且与公司达成合作;水培蔬菜瓜果技术种植出的无土栽培蔬菜、瓜果已经进入市场。

  据报道,2013年10月,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文化健康中心中联侨壹号农场生态食品基地启动仪式在河北涿州举行。国家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局、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文化健康中心及当地领导、中联侨壹号农场等有关负责人共同出席本次活动;另外,2014年东盟十国驻华使节夫人一行82人赴涿州市文化交流活动在河北省人民政府、涿州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在此成功举行;2015年成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第八支部活动基地;另有公开报道,2016年经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广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成功辅导近百家企业上市基础上,为中联侨壹号农场股份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提供全程辅导和融资服务。公司成为上海股交所E板挂牌企业,专注于中国健康农产品和农场加盟的企业集团。

  在2018年8月25日公司收到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建大棚违法行为。2018年8月30日下午,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向中联侨下发(涿国土)告知字[2018]第3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整改通知书》,告知存在非法占用百尺竿镇西秧坊、东秧坊村集体土地82.8亩建大棚、库房、硬化地面行为。

  所谓的“大棚房”,就是打着建温室大棚的旗号,却在农业用地上建商品住房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然而,中联侨公司表示,土地资源局给出的所谓土地硬化的行为是该农用地中所修的路基、硬化地面等。而公司只是承租秧坊斋公司的此地。据了解,在8月30日当天晚上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在尚未组织听证,未给对方搬离农业设施和农作物时间的情况下,共同对该此处设施进行了拆除,面积包括中联侨公司承租土地在内的共计达200余亩。并同时拆除了一座粮食仓库,该处设施2016年因卫星拍摄到与东仙坡国土所来现场查看等均证明是存放粮食及产品粮库,库房里产品包括:大米、玉米、干香菇、干木耳、干蛹虫草、虫草饼干、虫草红酒、虫草饮料、虫草化妆品等,当时上报过省国土资源厅,此次库房内产品造成经济损失过千万元。

  采访中,土地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此事是由市里牵头的执法行为,没有违规的情况。并且表示,该农业基地原貌与目前状况差别有执法记录为证。随后,记者只收到几张有外墙的大棚照片。

  据了解,中联侨合作方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秧坊斋公司)2010年与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委、东秧坊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同年,涿州市发展改革局下发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秧坊斋公司按照上述《备案证》的内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了种植、采摘、研发、观赏大棚等农业设施以及部分餐饮、接待等综合服务配套设施。河北省农业的主要领导在百尺竿镇领导的陪同下视察基地,并对项目充分肯定,督促公司要做好、做大,发展成为河北省重点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与135位合作种植户签订了合作种植合同一起合作种植并履行。

  法学论述

  法学专家们表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010年,涿州市百尺竿镇西秧坊村委会和东秧坊村委会作为甲方,与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方正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明确将土地使用权300亩出租给秧坊斋公司用作“农业生态观光旅游大棚的开发建设”。《合同书》第二条载明,秧坊斋公司所支付的租金价格包含“甲方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和费用(含树、坟等地上一切障碍物及补偿村民的费用)”。该《合同书》名为租赁,实为承包,甲方负有完成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相应手续的义务,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合同书》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

  另外,论证表明百尺竿镇西秧坊村和东秧坊村依法享有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可以发包出租。两村村委会依据《合同书》负有变更相应土地使用性质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作为土地转租方的中联侨公司,不承担也不可能承担变更相应土地使用性质的法定义务。中联侨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经营相关农作物种植,并不存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中侨联负责人刘萍洋也不应构成任何其他犯罪。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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