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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王振兴冤案缘于打击报复?

2021-11-03 18:24    来源:法制与廉政观察      字号:

  漳州中院两次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诏安县法院终于作出裁定终止对王振兴等人诽谤罪的审理,并在2021年8月16日决定给他国家赔偿;而他却在赔偿款到账后不久即开始上告、投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他认为之所以惨遭牢狱之灾,是因为自己多次出于公益之心进行实名举报而惹来的打击报复所致。

  那么,该“诽谤罪”案的具体情况到底怎样,根源到底是不是打击报复,其上告最终会有什么结果呢?

  以“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抓,以涉嫌诽谤罪被刑拘、批捕

  二级残疾人王振兴的身份证显示,他1967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是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埔坪村。

  7年前,王振兴的噩梦开始了。

  据他介绍,2014年12月5日晚8点左右,他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文书就被诏安县公安局刑警队抓到刑警队。关了一天后,办案人员就让他承认拐卖了儿童,他予以拒绝。后经调查,此事确实不存在,于是就涉嫌诽谤罪了。

  相关法律文书载明:2014年12月7日,诏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将王振兴刑事拘留,12月31日,县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将其批准逮捕。

  市中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法院终于终止审理,并决定进行国家赔偿

  2015年5月14日,王振兴被起诉到了县法院。此后,该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县检察院指控称,王振兴等人经事先预谋,捏造事实,编写材料,由王某亮于2014年5月25日在天涯论坛上发布帖子。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该贴于天涯论坛上被点击5169次,严重损害了该帖中提到的张某、沈某某、吴某某等多位国家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王振兴辩称,没有诽谤的事实。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兴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振兴等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5年6月25日,诏安县法院作出(2015)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振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图说:上图为(2015)诏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

  王振兴不服上述判决,坚称自己无罪,随后上诉至漳州市中院。

  2016年3月11日,漳州市中院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图说:上图为(2015)漳刑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

  诏安县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2016)闽06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王振兴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图说:上图为 (2016)闽06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王振兴认为:“漳州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可诏安县法院在重审中并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却维持了原判!”他不服该判决,遂再次上诉至漳州市中院。

  2018年9月17日,漳州市中院作出(2017)闽06刑终31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撤销了诏安县法院(2016)闽06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再次将案件发回诏安县法院重审。

  

图说:上图为(2017)闽06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12月10日,诏安县法院作出(2018)闽0624刑初298号刑事裁定:王振兴等犯诽谤罪部分终止审理。

  

图说:上图为(2018)闽0624刑初298号《刑事裁定书》

  王振兴随后依据上述裁定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自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到2015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他被关押在看守所共333天。

  2021年8月16日,诏安县法院作出(2021)闽0624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侵犯王振兴人身自由赔偿12.46余万元,支付精神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24余万元。

  

图说:上图为(2021)闽0624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继续讨说法

  10月18日,王振兴得到国家赔偿金。

  此后不久,他就开始上告、投诉,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他认为自己被关押333天是因为自己几次实名举报得罪了“有权人”:“在2011年,我们村进行道路硬化,上级拨款应到账11.9万余元,却被镇里扣留了40%,我实名反映到县市信访部门,这得罪了镇领导;2013年前几年春节期间,村里多有裸体歌舞表演,但没人管,我认为这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会危害青少年一代,故向县信访办实名反映情况,这就得罪了镇派出所的领导。除此之外,我还进行了几次实名举报,也得罪了一些有权人。”

  对于王振兴所反说的上述的“问题”,诏安县秀篆镇在2014年11月17日下发了文件《关于王振兴等人反映埔坪村国有生态林改为经济林等问题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予以回复: 关于2011年埔坪村村道新建公路工程,未存在截留资金;经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秀篆各村迎神活动中,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未发现关于秀篆镇派出所包庇赤身裸体歌舞在公众场所演出收取保护费问题。

  

图说:上图为秀篆镇下发的文件

  王振兴对于上述回复有话要说:“赤身裸体歌舞表演,我有录像为证;镇里扣留了40%,我也有证据,我会继续上告的。”

  “我的冤案,就是我得罪的人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硬搞出来的,2014年12月6日,即我被抓到县公安局第二天,他们除了让我承认拐卖儿童外,还有人对我说,‘你胆大敢告镇领导、派出所领导’,我回答说我所告的都是有理有据的。” 王振兴表示,“因为出于公益之心,我实名举报,因此遭到了打击报复,被关押长达333天,这给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但我不会屈服,以后碰到这样的事情,我还会继续实名举报;另外,就我的这个冤案,我一定会上告、投诉到底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月30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力清除了一批害群之马,有效整治了6大顽瘴痼疾。

  那么,王振兴案到底是不是打击报复所致呢?王振兴的上告、投诉最终会有结果吗?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彻查王振兴所反映的问题以给他和公众一个“明白”呢?

  来源链接:http://www.lyhywhcm.com/s/2021/china_1103/2178.html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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