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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案“不宜回应”的背后有什么“不宜”?

2019-07-31 13:01    来源:消费日报网      字号:

  消费日报讯(记者 王儒 程春生)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就赵明利因涉嫌诈骗犯罪一案,指出如下意见: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安徽蚌埠孙勇案件和赵明利案很相似,同一个事实,本来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完毕,银行收回了贷款,又将此事作为刑事案件,认定孙勇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判处刑罚。

  蚌埠市两级法院对记者采访避而不见

  关于孙勇骗取贷款罪:2008年,天源公司(孙勇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县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26亿元,期限一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好,到期后尚有4000余万未还。2010年10月,县农发行在蚌埠中院通过民事案件起诉天源公司欠款。2012年7月农发行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收回了全部贷款本息,无丝毫损失。此案本是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且已履行完毕。但是,一年半后,2014年1月,天源公司(孙勇)却被指控申请贷款时提交的材料不实(没有将下属的棉花合作社账目合并在一起),被法院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孙勇的代理律师李为民向记者表示:不仅骗取贷款罪无理无法,指控孙勇的贪污罪更是毫无依据。

  记者今年曾多次与蚌埠市中院进行联系,对作为认定孙勇贪污犯罪最为关键的定案证据——永合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提出了疑问,要求采访孙勇一案。蚌埠市中级法院宣教处人员表示需要请示领导,让记者留下问题法院给予回复。记者留下20个问题后,多次致电和微信联系,两个多月后,蚌埠市中级法院宣教处人员回复表示:“你提出的问题很尖锐,确实是针对这个案件的。我们请示了院领导,领导的意思这个案件不宜对外公开,不宜对外回应。”

  一个已经宣判多年,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能对外公开呢?记者多次到蚌埠市中院,但法院相关负责人都对记者避而不见。

  为此,记者联系了孙勇的辩护人、北京市地平线律事务所律师李为民。李为民认为:孙勇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所谓孙勇的三项罪名没有一项能够成立:

  ——骗取贷款罪。本是已经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却又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8年8月,天源公司为经营所需向合法职工借款,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且期满后已全部偿还完毕。因为有64人不在公司的现有职工名册中(这64人中有公司的离退休员工、在职职工的配偶、亲友等),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8月9日检察院已经就孙勇案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2014年1月8日检察院又撤销不起诉决定,对孙勇重新立案侦查,并且又追加了贪污罪。

  同一个事实,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又以骗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后,无任何新证据,又撤销重新起诉。对此,记者曾咨询了一些法律专家和律师,他们均对此表示不可理解。

  ——贪污罪,是根据安徽永合司法鉴定所(下称永合所)又对天源公司1998年至2009年的账目鉴定后认为,棉麻公司2001年改制时有720万元没有纳入评估,认定为被孙勇隐匿。法院根据这一鉴定,认定孙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在孙勇亲属的申诉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了法院将永合所的鉴定作为定案证据是错误的。

  律师:永合所的司法鉴定究竟有哪些问题?

  孙勇的辩护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李为民律师认为:永和所的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主要依据:

  一:有资质的人负责签名,没资质的人进行鉴定(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属于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只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才能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在本案中,根据永合所的司法鉴定,落款处签名的人是陈某和胡某(不消细说,此二人都有鉴定资质)。但是,当孙勇的亲属找到陈某,想就鉴定意见中的一些会计问题进行询问时,陈某说:对鉴定这个事只是复核,具体鉴定是李某某他们弄的,我不是具体承办的。不是我自己弄的,只是复核一下,时间长了一点儿也想不起来啦。

  而陈某口中这个负责具体鉴定的“李某某”,其根本就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却在涉及公民定罪量刑重大事项的司法鉴定过程中进行了鉴定。鉴定过程错误百出,鉴定结果荒谬可笑,最终的结果却要孙勇来承担, 这一担就是十年有期徒刑。

  二:违反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鉴定人旁听庭审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一审过程中,孙勇的辩护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一审法院通知了永合所,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永合所接到通知后,指派胡某和李某某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上的鉴定人明明是胡某和陈某,永合所指派的出庭作证的人员却是胡某和李某某,此一细节令人玩味。不是鉴定人的李某某,却比鉴定人陈某还了解鉴定事项)。

  按照法律规定,严禁鉴定人旁听案件审理。但是,永合所指派的胡某和李某某却光明正大地一直旁听到2015年10月10日下午的庭审结束。鉴定人胡某和李某某旁听的庭审过程,正是对贪污罪进行举证质证的关键阶段,其中还包括对永合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孙勇还委托了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对永合所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对于鉴定人旁听了庭审质证过程这一情况,孙勇家属及孙勇的辩护律师数次反映到安徽省高院、蚌埠市中院、蚌埠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但均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三: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按照法律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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